热词:扶贫腐败作风问题处理结果反腐败

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其他

银川市纪委监委机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17 15:39

(银纪办发〔202030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纪委监委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是指为完成委机关特定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和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设立,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总额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凡申报预算项目必须编制绩效目标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办公室是编制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主体,负责制定重大支出政策并汇总整理相关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和监督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委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项目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各室根据各自职能需求申请建设项目需提前向办公室报备,公共建设项目支出由办公室申请。建设项目中的财务性质工作由办公室承担,项目需求调研、方案编制、合同审定、实施监督、验收等工作主要由项目申请部门承担,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审核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所有专项资金都要细化到具体项目。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择优选择,滚动管理。项目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项目实施部门在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明确项目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标准,做到绩效内容依据明确,绩效目标合理可行,绩效指标具体量化,对于重点项目支出预算,可组织绩效专家或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绩效目标复审。

  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及重大项目支出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核应遵循二上二下的程序。

项目申报。室部门根据项目依据、测算标准或市场询价等上报项目支出预算基本资料,经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办公室。

办公室汇总整理预算材料,形成一上预算初稿,经委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后,办公室根据控制数确认调整部门预算数,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审核汇总,形成二上编制方案,经常委会研究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正式下达二下预算批复。

  可研编制。各室部门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必须做到与实施内容高度一致,取费标准合理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应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专业和技术性较强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目标及主要指标、项目预算方案项目绩效目标结论等。

第十条  专家评审。各部门可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申请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第十  绩效目标审核。实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机制,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前置和约束条件,各部门上报项目支出预算时,要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合理且未进行调整完善的,原则上不纳入预算。

第十  项目预算管理。年度项目资金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再追加安排。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追加时,须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编报项目预算中如有政府采购支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四章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扩大支出范围或超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  项目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提供财务制度规定的手续材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  办公室应建立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跟踪机制。对预算实施过程中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目标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  委机关应建立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机制。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及时实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最终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由办公室报委领导审签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  办公室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  项目的年度结转结余经费应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十九  委机关可委托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由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内审工作组或委托专业机构人员)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结合起来,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注重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虚列项目及虚列支出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项目完成后未及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

(六)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请点击下载 

        银纪办发【2020】30号 银川市纪委监委机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扫一扫 手机浏览

分享到:

主办:中共银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银川市监察委员会 宁ICP备17000118号

本站点兼容IE 10以上或Chrome最新浏览器,最佳浏览分辨率:1920*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