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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巡察工作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3-19 14:48

银巡发〔2020〕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全市巡察人才资源,进一步拓宽优秀年轻干部培养渠道,发挥巡察岗位锤炼培养干部重要平台作用,为扎实推进全市巡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办法(试行)》和《银川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银党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选配与管理,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标准,即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关心爱护、注重培养。


第二章来源与选配

第三条 巡察人才库由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协助巡察办建设,由同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市委巡察人才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也可适时调整。市委巡察办承担巡察人才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巡察需要对巡察人才库入库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重点从市、县两级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出)机构、组织、审计、人社、财政、政法等部门(单位)的在职在编干部中推选。全市新任职市管干部、退出领导岗位有一定专长人员、优秀科级年轻干部等纳入巡察人才库推选范围。

第五条 新提拔的副处级干部,原则上任职三年内应当按计划参加至少一轮巡察工作。市、县区两级巡察机构在职在编的科级干部纳入巡察人才库管理,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轮以上的市县一体化巡察工作。

第六条 选派符合条件的市管干部和科级干部参加巡察工作作为多岗位培养和能力提升的实践锻炼经历。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新任市管干部和科级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七条  抽调市管干部参加巡察工作,采取市委“临时授权”方式可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市、县(市)区两级巡察机构在职在编的科级干部作为巡察机构“以干代训”对象培养,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参加巡察可担任巡察组副组长或联络员。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银川市委的决策部署;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四)善于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有较强的综合协调及文字写作能力;

(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六)年龄原则上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近三年无受党纪政务处分记录。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巡察工作要求。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应具有下列专业特长之一:

(一)熟悉党务工作或有组织人事工作经历;

(二)熟悉法律或有司法、政法部门工作经历;

(三)熟悉纪检监察工作或有纪检监察工作经历;

(四)熟悉经济管理、金融、财务和审计业务;

(五)熟悉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

(六)熟悉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大数据分析;

(七)熟悉国有企业管理或有国有企业工作经历;

(八)熟悉基层工作或有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任职经历及工作经验;

(九)其他与巡察监督任务相适应的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干部。

第十条 巡察人才库人员的推选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符合条件的干部由所在单位推荐和巡察机构商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相结合。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织系统的人员分别由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推荐;其他单位应当严格把关,真正把素质高、能力强、符合条件、热心巡察工作的干部推荐到巡察工作人才库来。推荐人员经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委、巡察机构审核,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

第十二条  各推荐单位应当严格把关,真正把素质高、能力强、符合条件、热心巡察工作的干部推选到巡察工作人才库中来;应当主动加强与市委巡察办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选派干部的工作和思想状况;应当全力支持选派干部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人员抽得出,走得开,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三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单位、职务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巡察机构报备,并及时推荐补充新的入库人员。

第十四条 市委在开展每轮巡察前,由市委巡察办提出参加巡察人员结构、数量和要求,市、县两级党委巡察办综合巡察人才库人员工作经历、特长情况,于本轮巡察开展一周前提出人选建议名单,市、县两级纪委、监委系统干部参加巡察工作,由同级纪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抽调人员所在地方党委组织部依据巡察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的建议抽调入库人员名单,向被抽调人员所在部门出具函告,通知参加巡察人员按时到巡察机构报到,实行“一次一授权”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可结合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对列入巡察库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有针对性地安排巡察工作人员参加自治区党委、市委巡察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或专题培训。

第十七条 根据市委年度巡察计划,随时抽调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加巡察。巡察前市、县巡察机构提前与同级党委组织部进行工作对接,抽调参加巡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因特殊原因抽调期超过半年的在市委巡察机构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接到抽调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按时报到。抽调期间,统一由巡察组组长负责安排,实行集中办公。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原单位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抽调人员在巡察期间由市委巡察办及巡察组负责日常管理,巡察期间除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巡察岗位的,应当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并向巡察办报告,由巡察办呈报市委巡察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抽调人员巡察期间编入巡察组临时党组织,按要求参加巡察机构的党组织生活。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抽调巡察干部巡察期间根据有关规定由市委巡察办组织进行平时考核。每轮巡察期间可按组通过民主推选、办组研究方式评选优秀巡察组长和优秀巡察干部,优秀名额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5,评选结果作为干部平时考核成绩。每年年终综合评选一次,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每次巡察任务结束之后,由市委巡察对抽调人员巡察期间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并反馈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组织部门和推荐单位应当将工作鉴定、通报表彰决定作为被推荐人员考核、奖惩、任用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参加巡察工作的人才库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宁夏纪检监察干部“十项禁令”》等规章制度,对巡察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巡察工作纪律、不如实报告巡察中发现问题的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取消其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资格并严格追究责任;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制定完善本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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