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巡发〔2020〕6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巡察整改工作,促进和压实被巡察地方部门(单位)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完善巡察整改情况党内和社会监督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巡视工作办法》和自治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强化巡视整改工作的意见》(银巡发〔2020〕1号)及《银川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银党发〔2017〕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区市党委巡视巡察决策部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抓手,是强化警示教育、促进干部队伍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巡察整改要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导向正确、审慎有序、阳光透明、责任明确的原则,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第三条 全市各县(市)区党委、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的思想,把巡察整改作为检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四个意识”的试金石,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巡察整改落地落实落细,实现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融合贯通,形成合力。
第二章 整改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党委要统筹抓好本地区巡察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定期研究,及时部署,党委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巡察整改工作,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确保整改工作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两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传达中央、区市党委巡视巡察会议精神,定期听取巡察整改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处置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确保巡察工作与上级决策部署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发现问题办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督查督办制度,把督促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履行日常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沟通协作,细化资料移交、情况反馈、联合督办、成效评估等各环节工作,形成有序衔接、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整改监督链条。
第七条 全市巡察机构、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要严格落实未巡先改和边巡边改机制,把巡察整改贯穿到巡察工作全过程,推动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巡察前,未巡察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要针对巡察发现的共性问题,举一反三,提前进行排查整改,做到即知即改。巡察中,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对巡察发现的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做到立行立改。巡察后,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要根据巡察组综合反馈意见,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章 整改工作责任
第八条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承担分管工作整改的领导责任,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整改落实。
第九条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所联系地方和分管部门(单位)巡察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负责指导、推动、协调整改任务落实。市、县(市)区两级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履行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职责。
第十条 市、县(市)区两级纪委监委加强对巡察发现的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问题整改工作全方位、全环节、全过程的指导督导,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和集中督查督办,及时处置巡察移交问题线索。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加强对选人用人、党组织建设、违反换届纪律和机构编制等方面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对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及时处置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方面问题线索。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方面问题整改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巡察移交的行业性、系统性问题整改监督,推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深化标本兼治。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办履行巡察整改工作统筹协调、跟踪督促职能,指导被巡察部门建立整改台账,及时督导指导整改各环节工作,协助督查督办,通过市、县(市)区两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等相关部门了解整改情况,向市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报告情况。
第四章 巡察意见反馈移交
第十四条 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综合汇报后,15个工作日内被巡察党组织进行反馈。反馈前,市委各巡察组要向市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通报巡察情况,传达市委主要领导在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推动解决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市委巡察机构向各县(市)区党委书记专题会反馈巡察情况,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反馈会议,传达市委主要领导在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点人点事问题讲话精神,提出整改要求,传导工作压力,并向各县(市)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交问题线索。
第十六条 市委各巡察组分别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通报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巡察工作专项检查情况,传达市委领导听取汇报时的讲话精神,各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反馈会议,明确整改责任,传导工作压力。
第十七条 市委巡察办将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专项检查报告、专题报告、市管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以及巡察期间受理市管领导干部信访问题移交市纪委监委,并将被巡察县(市)区部门干部问题线索抄送市纪委监委备案。将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个别谈话情况报告等资料移交市委组织部;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面问题移交市委宣传部;其他重要问题和专题报告分别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巡察办根据市委巡察办印发的巡察反馈意见,分别向同级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移送巡察成果和问题线索,督促督导整改有关工作落实。
第五章 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十九条 被巡察市、县(市)区部门(单位)党组织针对巡察反馈的问题,领导班子要在巡察反馈后10日内,以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方式,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班子成员要主动认领问题,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条 召开巡察整改专题会议前被巡察党组织要就会议组织实施、准备情况履行民主生活会请示程序,市委巡察组、被巡察地区党委巡察办及同级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要到会指导。被巡察市、县(市)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会后5日内要以报告(含会议有关材料)形式向市、县(市)区两级巡察办上报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有关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结合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情况在巡察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反馈问题、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意识形态责任制专项检查整改方案,方案针对整改问题,明确责任人,办理时限,一一列出整改进展情况及办结情况,实行“销号”、“台账”式管理,报市委巡察组审阅和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办备案。
第六章 整改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在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报告、落实市委书记点人点事问题办理情况报告、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整改情况报告、意识形态责任制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统一报市、县(市)区两级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审核,同时抄送市、县(市)区两级巡察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整改情况报告是检查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依据,报告要全面反映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各项整改工作,全面体现整改组织领导,逐项细化举一反三,措施责任落实到位情况,对巡察反馈的问题数和已经整改完成问题数,尚在整改的问题要明确完成期限,层次清晰,文字简练、实事求是,对整改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报送的各类巡察整改情况报告,由市、县党委巡察办会同相关巡察组审阅,对整改报告有明确意见的,由市、县(市)区两级巡察办电话反馈或当面指出,不做书面答复,相关审核意见提供同级纪委监委参考,并分送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阅,如领导同志对报告有明确批示意见的,由同级巡察办按批示精神督促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巡察办要履行统筹协调职能,跟踪了解,定期督办巡察整改情况,必要时要协调纪检、组织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门的整改联合督查推动整改工作落实。纪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在深入加强问题线索核实办理的同时,要强化对被巡察党组织推动干部作风纪律等方面问题及整改不力、慢整改、不整改问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召开会议专题听取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汇报,对整改工作按期取得成效的部门(单位)提出强化整改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持续整改要求。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部门(单位)要严肃指出问题,责成重新整改,必要时要视情启动整改不力问责程序。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结合半年、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德述廉,如实向同级党委报告巡察整改工作情况。市、县(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构把履行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情况作为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党内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经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听取并研究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巡察办牵头,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配合实施,通常采取向党内、社会通报的方式进行,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集中时间进行公开,同时公布接受监督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整改情况报告社会公开稿和党内通报稿向社会公开前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要专题研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上报市、县(市)区两级巡察办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整改报告中不宜公开事项要逐项说明理由,同时上报市、县(市)区两级巡察办审定备案。各县(市)区巡察办要对照巡察组整改反馈意见和整改清单对公开内容,对本级被巡察部门(单位)上报的社会公开稿和党内通报稿进行审核,对未及时公开及公开不彻底单位,要求重新上报公开内容,确保公开内容应公开尽公开,充分保障干部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巡察整改情况公开的内容要与巡察组反馈意见报告保持一致,除涉及尚未公布立案的案件外,其他内容均应原原本本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正在初核或已经立案但未公布的在办案件、可能引起大的负面炒作、可能引发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重大敏感事项等5种情形外,其他均应公开,不得无故删减、隐匿确需公开内容,被巡察党组织负责做好社会公开内容舆论风险方面的把关。
第三十三条 向党内通报采取在干部大会通报或党内文件形式印发,印发范围原则上与巡察组反馈通报范围一致,行文至所属下一级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向社会通报采取在媒体公开发布的形式,原则上在市、县(市)区属媒体公布和在同级纪委工作网站开辟专栏同步转发。其中,社会通报稿在网站首页上的驻留时间不少于3天,在同级纪委网站内转载不少于1个月。市、县(市)区两级巡察办要会同同级纪委做好整改情况公开后舆情处置工作,密切监测监看相关舆情,及时收集研判信息,妥善处置,确保巡察整改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章 整改情况督查督办
第三十五条 全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督办,要突出重点,对照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和台账,重点了解核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对行业和系统性问题集中整治情况、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查办理情况、建章立制和问责追责、被巡察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查找整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对整改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对市委主要领导点人点事问题整改情况,重点进行核实,确保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日常监督方案,采取重点了解、集中督查、随机抽取、明察暗访、联合督查等形式进行督查督办。重点了解主要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等,掌握整改总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巡察发现问题事项及一些涉及全局性、系统性的复杂事项或巡察反馈逾期尚未整改、历史遗留、疑难复杂等重点突出问题,市委巡察机构根据被巡察部门整改情况,可协调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等开展联合督查,联合督查督办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两级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要定期梳理整改进展情况,动态分析整改成效,形成汇总分析报告,并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市委巡察办通报年度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和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核查办理情况。巡察办及时对账销号,梳理汇总有关情况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办报备,并把整改成效评估结果作为年度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和筹划新一轮巡视、安排巡察“回头看”的重要参考,适时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巡察整改工作。
第九章 整改责任落实
第三十九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着力强化巡察整改落实力度,重视和支持配合市县一体化联动巡察工作。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迅速进入办理程序,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市委巡察办。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党委要切实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巡察整改有关工作,分管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责,带头参与指导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研究整改方案的制定工作,审定整改情况报告,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两级巡察办要对整改工作履行督导职责,认真督促巡察整改方案和巡察整改情况报告的报备工作,及时向同级领导小组汇报整改进展有关情况,并适时牵头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日常督查、回访督查、专项督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巡察反馈问题进行督查督办,促进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办理落地见效。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纪委、党委组织部、派驻被巡察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要认真履行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建立对整改不到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约谈和问责制度,对整改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相关领域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的,要抓住典型公开曝光;对具体整改事项履责不力的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巡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整改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印发的《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办法(试行)》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巡察整改督办环节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