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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纪委监委调研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1-03-17 15:48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干部调研积极性,增强调研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创造性,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总结经验,推广创新成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调研,主要领导干部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检查工作,以及结合工作需要外出考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室主要负责同志。调研一般由各分管领导或各室主要负责人组织人员参加,必要时可组成联合调研组开展调研。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各园区纪工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纪工委)及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条  调研工作应围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纪委监委以及市委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各级纪委全会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聚焦主责主业,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调研应坚持从工作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立足创新的原则坚持以身作则,亲自调研,亲自撰写,率先垂范的原则。

第六条  调研应紧紧围绕纪检监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科学合理确定每年重点调研课题,突出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课题。

第七条  调研应围绕年度重点调研课题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分阶段按步骤进行。每年年初应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和调研提纲,明确调研内容、调研时间、调研方式、参与人员、完成时限等情况并按要求由宣教政研室备案。

第八条   调研应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精心设计方式方法,根据课题需要采用有效的调研手段,广泛搜集资料,精准发现问题,搞好综合分析,把握事物本质,剖析问题根源,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调研时间每年应不少于10天,确保调研取得实效。

第九条   调研应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应集思广益,充分论证,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有深度,符合实际、观点明确、内容详实、数据准确、文字简洁,措施可行。

第十条  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全过程,在做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部署以及出台规范性文件前,应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对发现问题敏锐、分析问题深刻、解决问题有效的优秀调研报告,通过出台政策措施、创新制度设计等方式推动及时“落地”转化,同时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和有关媒体、刊物推荐发表。

第十二条   调研应防止为调研而调研、“作秀式”调研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一律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务必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  调研实行半年通报、年底评审工作机制,每年6月30日前将调研进展情况报宣教政研室,9月30日前报送调研报告。每年11月底组织对调研成果进行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制度具体由银川市纪委监委宣教政研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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