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扶贫腐败作风问题处理结果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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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20-04-15 09:20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永宁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地址:永宁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750100

  来访地址:永宁县宁和北街73号永宁县纪委监委南楼一楼信访接待大厅

  举报电话:0951-8011297

  举报网络:http://ningxia.12388.gov.cn/yinchuanshi/yongningxian /m   (移动端)

                 http://ningxia.12388.gov.cn/yinchuanshi/yongningxian /     (pc端)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4.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6.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1.受理:信访、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反映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2.问题线索处置: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3.谈话函询: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在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纪违法事实比较轻微的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的形式进行了解、核实。

  4.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具有可查性的反映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5.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对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并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以及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6.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由案件审理部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理意见。


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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