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银川市兴庆区纪委监委包括内设职能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内设职能部门7个:办公室(干部管理室、宣教政研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信访)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至第三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6个: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驻法院)、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驻检察院)。
二、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宣教室、纪检干部监督室):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有关文件文稿起草、公文处理、信息综合、档案管理和议案、建议、提案处理等工作;负责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负责机关对外联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务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网络舆情信息和网上舆论引导;组织委机关理论学习;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兴庆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处置及纪律审查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机关、派驻机构有关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等。
(二)党风政风监督室: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综合协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等。
(三)案件监督管理(信访)室:负责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干部问题线索;统一受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负责查办案件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反腐败案件查处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受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及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网络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等。
(四)第一、第二、三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联系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兴庆区管理的干部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等情况;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采取谈话函询、实施问责、制发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通报曝光、记入干部廉政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置;负责对兴庆区属单位党组织和兴庆区管理的干部的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或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对兴庆区管理的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依法调查并提出处置建议等。
(五)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兴庆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直接审查、调查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案件,审核报批、备案的案件;负责承办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审查工作。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
(一)对驻在部门(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维护党的章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兴庆区委、政府重大安排部署;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区市党委、纪委监委和兴庆区委、纪委监委及上级业务部门工作部署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督促驻在部门(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
(三)协助并督促驻在部门(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和权力清单运行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四)加大对驻在部门(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纠正“四风”情况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兴庆区委、纪委有关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推动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作风建设不断好转。
(五)配合驻在部门(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做好区、市党委、纪委各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市委巡察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派驻监督工作情况,督促驻在部门(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落实检查及巡察整改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对驻在部门(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
(六)监督检查驻在部门(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等制度执行情况。
(七)监督检查驻在部门(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开展廉洁教育及警示教育情况。
(八)督促落实兴庆区纪委、监委下发的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的整改回复情况。
(九)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