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对派驻监督的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和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系统规定,是党中央给纪委监委和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赋职权、明责任,对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角色定位,把握监督本质。《规则》第23条规定了4项重点监督内容,结合实际进一步为派驻机构履行政治责任、强化政治监督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加强政治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坚持透过业务看政治,从具体事例入手,见人见事见思想,紧紧围绕《规则》第32条明确的9种监督方式开展监督。从参加会议到谈心谈话,从听取汇报到查阅资料,坚持立足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监督的优势,深入监督驻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作风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坚守职责使命,提升派驻监督质效。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承担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监督是打头阵、第一位的,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派驻监督必须始终坚守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加强党纪法规的学习,提升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监督实效,发挥好“探头”作用,把派驻监督这一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严肃执纪问责,正确行使权力。纪律不“带电”、监督不“长牙”,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就会软弱无力,监督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办案是最严厉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既是派驻机构的重要职责,也是保持高压形成震慑的重要手段。严格按照《规则》第28条至第30条,依规依据做好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等工作,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用好查办案件这个最有力的监督武器,既增强“惩”的震慑,又强化“治”的功能,推动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