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起党员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制止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兴庆区纪委今年以来办理的11起党员危险驾驶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银川市回民中学教师段伏国危险驾驶案。2014年1月5日晚,段伏国醉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三车连撞的交通事故,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3月24日晚,段伏国因醉酒后驾驶车辆,犯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兴庆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教育局给予其处分。
2、兴庆区凤凰北街北塔社区第一党支部党员李旻危险驾驶案。2018年12月12日晚,李旻因醉酒后驾驶车辆,犯危险驾驶罪被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兴庆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兴庆区凤凰北街北塔社区第一党支部党员纳东波危险驾驶案。2020年4月3日晚,纳东波因醉酒后驾驶车辆,犯危险驾驶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被兴庆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兴庆区胜利街紫金社区党支部党员吉翔危险驾驶案。2019年12月27日晚,吉翔因醉酒后驾驶车辆,犯危险驾驶罪被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兴庆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兴庆区胜利街天盛社区第二党支部党员王继刚危险驾驶案。2019年2月17日晚,王继刚醉酒后驾驶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故兴庆区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兴庆区丽景街泰和社区第二党支部党员张海舰危险驾驶案。2020年1月15日凌晨,张海舰因醉酒后驾驶车辆,犯危险驾驶罪被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兴庆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兴庆区前进街西塔社区第一党支部党员杨文静危险驾驶案。2019年6月15日晚,杨文静因醉酒后驾驶车辆,犯危险驾驶罪被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前进街街道党工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兴庆区富宁街西关社区第二党支部党员郑浩危险驾驶案。2020年4月21日晚,郑浩醉酒后驾驶车辆至宁夏银川疫情防控检查站时,不服从现场执勤人员指挥,强行驾车驶离现场后被挡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富宁街街道党工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支部党员宗晓宁危险驾驶案。2020年2月19日晚,宗晓宁醉酒后驾驶车辆,撞损道路金属护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兴庆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兴庆区掌政劳务有限公司党支部党员马磊危险驾驶案。2019年3月10日晚,马磊因醉酒后驾驶车辆,犯危险驾驶罪被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掌政镇党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宁夏新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党支部党员马瑞军危险驾驶案。2019年7月10日晚,马瑞军醉酒后驾驶车辆,撞损道路金属护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文化街街道党工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典型案例反映出,仍有不少党员干部法纪和安全意识淡薄,风险意识差,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和党纪处分,不仅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始终保持对纪律和法律的敬畏之心,本着对社会、组织、家庭、本人负责的态度,严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提醒,杜绝小错不纠、酿成大错,切实筑牢管党治党的“第一道防线”。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