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区管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对金凤区区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自治区区管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办法》《银川市市管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办法》《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新任职的金凤区区管干部进行常态化廉政谈话,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关心爱护、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原则。
第三条 区委提拔和交流任职的区管干部应当参加廉政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一般在新任职区管领导干部到任后2个月内进行,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也可采取个别谈话或座谈交流等方式。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进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牢固树立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
(三)提出贯彻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四个服从”、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等方面的要求;
(四)提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等方面的要求;
(五)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六)提出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具体要求;
(七)提出其它应当遵守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的要求。
以上内容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开展集体谈话的,由金凤区纪委书记谈话,或由其委托金凤区纪委副书记谈话。
开展个别谈话的,对正科级领导干部、区属企业正职,镇(街道)党政副职,由纪委书记谈话,或由其委托区纪委副书记谈话;对副科级领导干部、区属企业副职和其他区管领导干部,由区纪委副书记谈话。
第七条 新任职区管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任职廉政谈话的,须书面报经区纪委监委同意后另行安排。
第八条 建立廉政谈话协调机制。在谈话名单确定后,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谈话组织安排,谈话结果运用等环节的综合协调工作,联系相关镇(街道)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好具体工作。
第九条 新任职金凤区区管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情况由金凤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计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在廉政谈话前后可组织新任职的区管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观摩、签订《廉政承诺书》、发放廉政教育读本、观看警示教育片或参加专题教育报告会。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纪(工)委、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任职廉政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凤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