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各项制度,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和银川市《关于对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纪委监委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纪委监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巡察工作办公室人员。考勤管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考勤纪律要求的范围、内容:
考勤范围:上下班、值班、会议活动及学习培训等。
考勤内容:凡迟到、早退、旷工、出差、学习、外出、值班等均按实际记录。
第四条 机关实行指纹考勤机签到考勤办法,签到时间为9:00前,签退时间为18:00后。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每月5号以前对上月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进行公示。
第五条 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在单位值班,并密切关注值班电话和传真。不得私自脱离值班室,不在岗、无故不值班者,视为旷工。
第六条 会议、学习培训及其他活动实行签到制度,确需请假者,由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交办公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到视为迟到,提前离岗视为早退。
第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随意脱岗;工作时间不准干与工作无关事务,不准大声喧哗;严禁下棋、打牌,严禁无故串岗,严禁利用手机、电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等。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考勤,集中学习培训或抽调金凤区纪委监委工作时纳入纪委监委考勤管理。
第三章 请 休 假
第九条 请假半天以上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报批手续。
第十条 机关干部因公出差或参加学习培训等要严格履行请假制度。探亲假按照《国务院职工探亲假期待遇》和金风区《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公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婚、丧及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请(休)假程序:凡需请 (休)假者,应填写《金凤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不允许事后请假,未审批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事假或病假(年休假),半日之内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一日以上(含二日)的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二日以上(含三日)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对因病不能坚持上班的,应由地市级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及病例,经单位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lO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lO天;己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因公出差、因事因病请假需履行书面请假报告手续,由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纪委监委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考勤记录作为个人日常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或旷工2天以上的,扣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5次或旷工7天以上的,扣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迟到、早退20次或旷工10天以上的,扣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上级对金凤区年度绩效奖励的50%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有关规定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扣除工作性津贴的3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作性津贴的60%,年底不参加考核,不晋升档次、薪级工资,取消各类奖金的发放。
第二十条 每月事假超过12天以上的,不享受本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扣除工作性津贴的30%;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足3个月的,扣除工作性津贴的60%;事假超过累计3个月不足6个月的,扣除全部工作性津贴。全年事假累计达6个月的停发工资和各类奖金,年底不参加考核,不晋升档次、薪级工资。
第二十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长驻在办公单位每月底向金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报送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考勤情况,与机关人员考勤情况一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