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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50问(三)

发布日期:2022-09-20 18:07

Q21:在依法惩治有组织犯罪中,怎样落实“打财断血”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犯罪组织需要大量资金用于维系运转,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核心要求之一就是“打财断血”。“打财断血”不仅要求打击犯罪组织的财产,更需要打击其财产流转渠道。因此,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犯罪组织筹措、转移资金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打击,切断其经济流转渠道,使其丧失维系组织存在、发展壮大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

  Q22:有组织犯罪罪犯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怎样加强管教、帮教?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对于犯罪组织成员的防范与管教是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方面。对于监狱服刑人员,应根据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加强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矫正。同时,一些有组织犯罪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有困难,容易重新实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此,根据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其在刑满释放后进行安置教育是必要的。一方面,有利于继续进行教育,巩固教育转化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安置进行职业培训,让其有业可就,自食其力,最终顺利地回归社会。

  Q23:怎样对有组织犯罪核心成员进行必要的从业监管?

  【第二十条  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犯罪组织日益走向隐蔽化、合法化,通过“漂白”转型成为“租赁公司”“讨债公司”“调查公司”等,以成立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过程中,核心成员也成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该犯罪组织已经依法被打击处理,但是该核心成员也可能涉足企业经营,实施有组织犯罪。因此,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除了需要对行业加强监管,防止犯罪组织企业化外,还需要对有组织犯罪组织的核心成员进行必要的从业监管,防止其再次实施有组织犯罪。

  Q24:怎样长期精准防控有组织犯罪罪犯“重操旧业”?

  【第六十八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随着有组织犯罪的发展,仅依靠自由刑、罚金刑等传统刑罚方式对其进行打击的不足日益凸显,刑罚执行完毕并不意味着有组织犯罪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消失,一定时期内,其很可能再度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实施有组织犯罪。禁止有组织犯罪罪犯从事特定职业,正是防止其“重操旧业”,进行长期精准防控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对其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还应该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从而实现司法、行政的有机协同。

  Q25:如何防范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出现,一方面来自境内犯罪组织的滋生,另一方面来自境外犯罪组织的渗透。境外犯罪组织采取多种渗透方式,如以投资者的身份掩护黑社会人员入境并骗取合法职业立稳脚跟,联络和培植境内黑社会势力的代表人物,在毒品、假币、枪支、色情业等领域开辟犯罪市场,通过多种媒体大量向境内传播有组织犯罪的方法、手段等。因此,除有效打击境内有组织犯罪外,也需要严密防范境外有组织犯罪的渗透。

  Q26:公安机关怎样处置有组织犯罪线索信息,促进实现“打早打小”?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当前,各类行为在网络空间留下了海量的数据痕迹,这些数据被存储在互联网企业、搜索引擎以及存储介质中,为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数据基础。公安机关应利用这些大数据技术,通过相关平台进行数据披露,获取侦查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活动等进行预测,使有组织犯罪侦查活动启动时间节点前移。

  Q27:如何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办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办案原则。既要坚持依法严惩的方针,充分体现刑罚的威慑力,通过治标为治本打好基础,又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等情况体现处理的个别化。一方面,要把握好“严”的一面,从严惩处重大有组织犯罪,形成对有组织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依法从快批捕、起诉、审判、交付执行,充分运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核心成员、骨干力量加大惩处力度。同时,依法尽量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另一方面,要把握好“宽”的一面,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的涉案人员,以及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提供线索并起到协助侦破案件作用的一般参与者,其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兑现政策,该依法从宽的要从宽。

  Q28: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哪些具体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宽严相济是我国重要刑事政策,是各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本条对于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和立功可以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于本条具体规定的五种情形,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Q29: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组织犯罪可以采取哪些特殊侦查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以及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关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和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已有相关规定,本条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态度。

  Q30: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采取特殊羁押方式?

  【第三十条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被羁押的有组织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达到串供、隐匿、毁灭证据而对抗侦查的目的,往往要千方百计进行各种非法联络。侦查机关在侦办这些案件时,必将更多地使用特殊羁押方式,最大限度的切断各种非法联络,以有效阻止串供、隐匿、毁灭证据等有碍侦查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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