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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扎紧制度笼子 以刚性要求强化“两个责任“落实

发布日期:2017-03-15 08:49

  近日,银川市委出台《银川市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刚性要求,规范履责行为,推进责任行动,强化责任落实。 

  明确责任追究范围。明确规定追责的范围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中主体责任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监督责任是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各级党政组织是追究责任的决定机关。各级纪检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程序办理和实施责任追究。 

  固化“37种”追责情形。“12种”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的追责情形,如未履行加强组织领导的责任,不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执行不严格,不按规定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不按规定听取下级党组织、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没有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列入党员干部教育经常性内容,不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未把纪律挺在前面,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严,放松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不纠正、不查处,致使“四风”问题突出的;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或者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内监督制度落实不力,制度虚设空转,致使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行为的等。8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追责情形,如未履行加强研究部署的责任,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主要领导干部廉政状况不了解、要求不严、监管不力,本级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级主要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未履行重视廉政教育的责任,年度内未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建设,造成不良后果的;未履行检查考核的责任,未带队检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等。“7种”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范围内一岗双责追责情形,如未履行主动研究部署的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没有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未履行支持监督执纪的责任,不支持纪检监察和执纪执法机关及时查办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惩治腐败工作不力的;不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存在的问题不督促整改,不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的等。10种”各级纪检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能正确履行监督责任追责情形,如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党风廉政建设发生重大问题或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同级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查处不严,致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突出的,等等。 

  规范追责方式和从重从轻要求。规定领导班子有“集体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12种追责情形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能正确履行“监督责任”10种追责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改组。领导干部有“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8种情形之一、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范围内“一岗双责”7种情形之一、各级纪检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能正确履行“监督责任”10种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谈话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规定了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的各3种情形。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区分集体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按4种情形分别进行追究。 

  严格追究责任程序和结果运用。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如对因检举控告、检查考核、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由纪检组织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追究责任决定机关提出追究责任建议;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由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追究责任决定机关提出追究责任建议;追究责任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组织、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的追究责任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追究责任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需要通报批评、谈话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由纪检组织、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相关事宜。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组织商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等等。受到责任追究的党组织或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纪检组织、党委组织部门备案。追究责任的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入其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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