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金凤区纪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金凤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
明确概念内涵。《细则》明确,谈话函询是指金凤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针对群众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以当面谈话或书面函询方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了解核实,并要求其作出回复的一项监督措施。
采用具体方式。为增强谈话函询的针对性,使谈话函询更加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推动工作落实,《细则》规定对有关问题线索,可单独采取当面谈话或书面函询方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询问了解,也可以合并采取谈话和函询方式进行。
遵循基本原则。《细则》规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党员干部,注重平时小事提醒、细节督促,促进党员干部健康成长。坚持违纪必究,教育与惩戒并重,预防与惩戒并重,帮助党员干部养成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的良好作风。
规定实施主体。《细则》规定,谈话函询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委可对辖区内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及其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
规范具体程序。《细则》规定,对党员干部实施谈话函询,制作填写“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经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制作“谈话函询笔录”,被约谈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对被反映对象进行函询的,制作“函询通知书”,分别送达本人和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负责人。
强调纪律要求。《细则》规定,“函询通知书”由纪委直接交被函询的党员干部所在单位纪(工)委或(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本人,由其亲自转交,一般不得由他人转交。被谈话函询人必须对党忠诚,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