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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与抓早抓小

发布日期:2016-10-24 11:25

  今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施行《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有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 

  银川市于2009年开始实行小事问责制度体系,目前已经出台13部问责办法,主要针对银川市公职人员中存在的执行不力、盲目决策、推诿扯皮、道德失范等方面进行问责。 

  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的现实意义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王岐山书记明确指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因此问责条例的出台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也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了症结之根。 

  早在2009年七一前,两办就曾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不过,《暂行规定》主要还是针对行政事项问责,实施7年来暴露纪委难以监督约束同级党委对以“党委会议决定”名义的违纪问题难以问责,直接导致了“执纪问责失之于宽、松、软”等问题。十八大之后,中央提出了“一案双查”、“一岗双责”、 落实“两个责任”等要求,但因为缺少相关党纪规定,“两个责任”依然更多处在形式化层面。今年以来,湖北两名县级干部,湖南一名处级干部,河南一名厅级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也仅是免职处理,而我们知道,免职并非纪律处分种类。对此,《问责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危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都“必须受到追究”。 

  二是细化处理原则防范了权力弹性操作和蓄意包庇。 

  今年4月20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金则胤遭网络举报包养当地电视台某女主播,之后其先是被立案调查、免职,但很快又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入市政府工作消息一出,吐槽、质疑声不断。此次发布的《问责条例》第六、七、八条,不但明确了问责情形、问责种类、运用细则,还明确了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规决定的处理原则,这将从根本上防止各级党委、纪委处理违规违纪干部时弹性操作和蓄意包庇,并为党内监督提升了主动性。 

  三是明确了党组织违规违纪处理原则,真正传递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魄力。 

  今年4月,中纪委官网发文痛批一些地方党委反腐“表面上九级风浪,下面却纹丝不动”,“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10年、20年,屡被提拔”。显然,这些病根均出在地方党委尤其是党委“一把手”权力太大,缺少制约上。《问责条例》第五条明确了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对党组织领导班子中成员根据职责分别确定责任。直接对接了“一岗双责”、“两个责任”,为各级党委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戴上了“紧箍咒”。 

  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三、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长期以来,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大家更多关注的是“大事”、“大要案”,相应的配套法规制度也比较完善,而对于干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不作为等作风方面的一些“小事”、“顽疾”却章法不清、依据不明,处于“罚不责众”的无奈状态。针对“多有问责之事,鲜有问责之法”,2009年6月,银川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实施全国首个《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问责办法的出台,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填补了对未触犯法律、也未触犯党政纪,但屡屡出现的慵懒散乱奢等作风“顽疾”进行责任追究却无依据的“空白”。《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实施后,银川市纪委监察局边实践,边探索,针对作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种类繁多、花样翻新的情况,把“不当行为”再细化、再分离,不断织密问责制度之笼,以成文的“规矩”使作风建设没有空白、不留盲区。又相继出台了12个问责办法,分别是《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问责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政府投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办法》《失信行为问责办法》《厉行勤俭节约问责办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问责办法》《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问责办法》》《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公车改革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问责办法,形成了具有银川特色的问责制度体系,使问责制度体系始终与加强作风建设的实践相适应。13个问责办法,一共囊括了50个方面305“不当行为”,为“行为”立了规、为“小事”立了矩,为干部立了“纪”。   

  四、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的特点 

  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对公职人员小到举止不、言行失德,大到执行不力、决策失误等行为进行约束。具体对公职人员中存在的精神不振、政令不畅、纪律不严、为政不廉、工作不实、执行不力等问题,坚持“零容忍”,主要针对的是行政行为不当、道德失范等方面。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开启了对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实施问责的先河,将过去的口头问责上升为制度问责,为“小事问责”设置“规矩”,为不当行为套上“紧箍”。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实施6年来,已问责333个单位,2721人,其中处级干部88人,科级干部613人,科级以下干部2020人。 

  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贯彻中央抓早抓小,早提醒早警示的精神,对全面提升银川市行政效力,实现两宜城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五、《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区别 

  一是两者的目的不同问责条例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一核心内容,突出各级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这一重点,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当起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政治责任,彰显党内问责的特色和要义。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是聚焦抓早抓小,突出以小事为抓手,实现对人和事的有序管理,对不讲责任、不守纪律、不思进取、不敢担当,甚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问责,教育干部强化责任心责任链,逼“庸”为“能”,逼“懒”为“勤”,逼“混”为“为”。 

  二是两者的问责主体和对象不同问责条例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辖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是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对银川市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问责。问责的人员范围更广,群体更大。 

  三是两者问责情形不同。问责条例是根据党章第42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如在工作中执行不力的、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社会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发生责任事故的,如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决策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干预司法活动的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失信行为的违反公车改革管理规定的等等。 

  四是两者问责方式不同问责条例将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问责方式是警示谈话、效能告诫、诫勉谈话、考核扣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暂停职务、建议免职共十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突出的是早提醒、早警示,规范干部从政行为、道德行为等。 

  此外,鉴于党政纪处分均设定了影响期,而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制定原则是对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违规行为予以规范,强调的是抓早抓小,因此对受到问责后的惩戒措施及影响期未予以规定。 

  六、问责条例执行应用中需把握的问题 

  1、2009年6月中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仍在施行,其中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于一年后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应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对此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未明确是否沿用。在具体操作中应如何把握还有待一些具体规定出台后进一步研究。 

  2、2015年7月中组部印发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受到诫勉谈话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将诫勉谈话列为问责方式的一种。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是依据《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的,现在《党内监督条例》正在修订中,修订期间依据问责条例给予诫勉谈话时是否执行此规定需谨慎操作。(作者系银川市纪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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