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银川市制定出台了《新提拔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财产申报制度的特点
一是监督对象明确,针对性强。由于新提任领导干部的岗位转变社会群众关注度比较高。因此,我们在落实《申报办法》工作中,紧扣“初任”这个关键节点,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即对现职处级以上干部,仍然按照原有规定不申报财产,将新提任的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作为财产申报重点对象。为了使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2010年我们为新提任领导干部建立了个人廉政档案,要求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定期申报上一年度的收入、房产、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经商、投资情况等重大事项,对领导干部的财产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截至目前,已为930名市管在职处级干部建立了廉政档案。
二是相关制度完善,指导性强。《申报办法》对财产申报的对象、内容,申报后对外公示的内容、范围和时长,公示过程中受理信访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能部门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市纪委负责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不实、财产收入来源不明、合法财产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等问题的受理。对漏报、瞒报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任职资格、直至纪律处分等。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愿申报的,取消任职资格。为了确保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落实,近两年我们又相继出台了《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信行为问责办法》和《银川市纪委监察局约谈办法(试行)》等相关配套制度。
三是申报内容具体,操作性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工作包含初任申报、年度申报和重大事项变化申报三个方面内容。初任申报,包括本人、配偶、已婚子女住房和参加集体建房情况、购买和建造营业房情况、个人购买车辆情况、家庭存款情况和房屋出租出售、领办创办企业、产业服务等劳务所得等9个方面的内容。年度申报,在每年年初领导干部集中申报一次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重大事项变化申报,申报人遇有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出国(境)旅游、求学、定居等情形应当随时申报。今年,我们又下发通知重申了领导干部操办婚丧等事宜的相关纪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实施以来,初任申报的有607人,年度申报的有3700人次,重大变化申报有近500人。
四是操作流程简便,实效性强。从具体实践来看,财产申报公示的工作程序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主要流程归纳为:个人填写财产申报表——就申报的个人财产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规定时间内报纪委、组织部接受审核——将财产申报表在本单位存档备查。对申报人申报的财产与其正常收入明显不吻合,或群众有反映的,我们要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财产的真实性进行多方面复核。《申报办法》实施以来,接到群众反映申报对象财产申报不实等问题的信件12件、电话2人次;对反映的问题市纪委会同组织部门进行了核查,对1名漏报房产的领导干部,责成如实补报,并进行问题约谈。
二、财产申报工作存在问题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对提高领导干部财产收入透明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经常性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实施的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申报审查机制没有建立起来。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已建立,但与之配套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以及受机构和人员力量的限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没有进一步核实。二是社会监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只在单位内部或一定范围进行公示,相关信息资料不对社会公开,社会和舆论对此无法监督。三是干部的任用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与个人财产及申报真实性没有挂起钩来,干部公示期间的“零举报” 不能真实表明干部“零问题”。四是惩处的办法和措施还不多,没有强硬的手段。对于没有申报、申报不及时或申报不实的领导干部,目前可以依据和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内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惩处的方式为责令申报、批评教育、党纪处分三种。对不严格执行财产申报制度的领导干部的约束力还不强。目前执行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预防腐败的效果还不明显。
三、财产申报的对策建议
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只有严格落实才能发挥其真正的效果。思想重视,制度保证、科学管理,严格监督,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是做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工作的重要保证。一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氛围。让领导干部从思想上引起重视,提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二要准确定位,发挥优势。要从法律的高度确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地位,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同时,要充分发挥科技的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上保证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三要建立专门的审核监督机构,专司干部财产申报工作。要赋予专门的审核监督机构一定职权,建立审核监督机构与房产、税务、金融、海关、审计等部门单位的统一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密切合作,提高监督效能。四要明确监督的重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主要是约束、掌握其工资外收入。因此,要把工资外收入作为监督审查其廉政情况的重要手段。五要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制度。要切实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免谈话、民主生活会、巡视和派驻、经济责任审计和质询制、问责制等党内监督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制度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中的作用。
(银川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左新军 撰写于2014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