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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职人员违反勤俭节约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21-02-17 19:3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动问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防止问责简单泛化,2020年12月,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市委部署,银川市纪委监委对2009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系列问责制度进行了清理规范。对《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等8项制度予以废止,对《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银川市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办法》《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勤俭节约规定行为问责办法》等4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厉行勤俭节约有关规定,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勤俭节约规定行为,是指银川市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有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社会风尚,尚不构成党纪政务处分的行为。

依照有关规定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

(一)银川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条  监督检查、调研、会务、接待等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违规举办庆典、奠基、揭幕、剪彩、展览、表彰奖励等活动的;

(二)应在本单位举办的会议,违规租用宾馆酒店和其他经营性场所举行的;

(三)违规张贴悬挂横幅标语、铺设地毯、摆放花草、水果、安排文艺演出、安排接见合影、安排超规格迎陪的;

(四)违规发放、接受纪念品或土特产的;

(五)借会议之名搞聚餐、休闲娱乐活动的;

(六)不按规定在单位食堂、定点餐厅就餐,违规上高档菜品、烟酒或餐饮消费时铺张浪费的;

(七)在监督检查、调研、会务、接待中有其他铺张浪费行为的。

第五条  在公款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用公款购买、印制与工作无关的画册、邮票册、书籍,制作贺卡、明信片的;

(二)向基层单位硬性摊派征订刊物、推销书籍的;

(三)用公款支付个人署名发表文章、出书或购买载有本人文章的书籍费用的;

(四)对内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活动的;

(五)其他浪费公款的行为。

第六条  单位内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通过党政内网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进行公文交换,印发纸质文书,造成浪费的;

(二)节电、节水、节油和节约办公用品等方面措施不力的;

(三)占用、借用办公设备处理个人私事,造成浪费的;

(四)调动工作后未按要求及时移交被单位列为固定资产的办公用品,占有使用的;

(五)其他浪费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取消评先选优资格、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等。

第八条本办法所列未尽的违反勤俭节约有关规定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依据自治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程序规定予以追究。

第九条  对公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银川市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银川市纪委监委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519日印发的《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勤俭节约规定行为问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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