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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职人员不当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21-02-16 18:3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动问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防止问责简单泛化,2020年12月,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市委部署,银川市纪委监委对2009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系列问责制度进行了清理规范。对《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等8项制度予以废止,对《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银川市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办法》《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勤俭节约规定行为问责办法》等4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执行力,促进公职人员担当负责、干事创业,根据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职人员不当行为,是指公职人员轻微违纪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尚不构成党纪政务处分,但应当追究一定责任的行为。

责任追究的对象:

(一)银川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推进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工作拖沓、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投诉件、上级转办件的;

(三)不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的;

(四)不及时办理媒体曝光、“12345一号通便民服务中心转办相关问题的;

(五)工作中存在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

第六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

()不按照规定及时制作、保存政务信息的;

()不及时、准确公开和更新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不以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公文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不按规定办理来文、来电的;

()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文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或者因故不宜办理的公文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公文办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未经协商、协商不一致,擅自发文的;

()联合办理公文的相关部门,不配合或者协商不通、拖延不办,影响工作的;

()未核对公文文种、文号、格式和文字发文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违反公文处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相关工作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办私事与人闲谈的;

()不遵守单位内部考勤值班制度;

()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的;

()不接受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不遵守单位管理制度,造成公共财物损坏的;

(六)档案材料收集整理不及时,管理混乱、不规范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制度的行为。

道德行为失范,损害公职人员形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公务员道德准则的;

(二)不遵守公共秩序、举止不端、言行失德的;

(三)在办公场所争执吵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四)造谣生事、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的;

(五)在公共场所衣冠不整洁,经规劝不改正的;

(六)其道德失范的行为。

十一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取消评先选优资格、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等。

第十二条对公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十三责任追究对象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追究责任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应予以责任追究而不追究责任的,知情人员可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从重追究责任,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公职人员出现《银川市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机制实施办法》所规定容错免责情形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十五本办法由中共银川市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银川市纪委监委承担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57日印发的《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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