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办法(试行)》和《银川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银川市《关于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的通知》要求,为有效整合西夏区巡察人才资源,进一步拓宽优秀年轻干部成长培养渠道,让巡察岗位成为锤炼干部党性的“熔炉”,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选配与管理,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标准,即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关心爱护、注重培养。
第二章 来源与选配
第三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重点从纪委监委、组织、审计、人社、财政、政法等部门(单位)中的优秀年轻干部、业务骨干中选取。
第四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正在培养的优秀发展对象。
(二)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党委的决策部署;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四)有较强的综合协调及文字写作能力,善于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五)工龄满3年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受党纪政务处分记录。
第五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应具有下列专业特长之一:
(一)熟悉党务工作或有组织人事工作经历;
(二)熟悉法律或有政法部门工作经历;
(三)熟悉纪检监察工作或有纪检监察工作经历;
(四)熟悉财务和审计业务;
(五)熟悉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
(六)熟悉经济管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
第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系统的人员分别由纪委监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推荐;其他单位应当严格把关,真正把素质高、能力强、符合条件、热心巡察工作的干部推荐到巡察工作人才库来。推荐人员经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委、巡察办审核,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
第七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选派干部的工作和思想状况;应当为选派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其专心巡察工作。
第三章 培训与管理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单位、职务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巡察办报备,同时,推荐补充新的入库人员。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可随时抽调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加巡察。抽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人员接到抽调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按时报到。抽调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原单位保留其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抽调人员在巡察期间由市委巡察办及巡察组负责日常管理,要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巡察纪律,认真负责地完成巡察工作任务。巡察期间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巡察岗位的,需经区委巡察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抽调人员巡察期间应当参加巡察机构的党组织生活。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各级巡察机构对抽调人员巡察期间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并反馈区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
工作鉴定作为抽调人员考核、奖惩、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人员,建议提拔任用或评为年度考核优秀。
第十三条 抽调人员巡察期间不认真履职尽责,取消其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资格;在巡察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存在以巡谋私、跑风漏气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