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机关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监控为主线,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正公开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要依法逐步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预算绩效管理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针对具体支出绩效进行,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效果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五)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实行绩效问责。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三)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预算批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管理活动。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办公室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部门。办公室编制预算时涉及到人事、宣传、案件管理监督、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等其他业务的,委机关各室、巡察办要配合办公室完成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准确、及时地向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委机关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管理、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和整体支出绩效管理。
第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绩效管理问责等。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制定委机关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协调各室编制、报送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并对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进行初审;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和审核,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自评情况;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跟踪管理和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市财政局整改意见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负责预算绩效评价的公开工作;其他应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制定所分管的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绩效管理办法、绩效管理目标、绩效管理流程,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实施所分管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报送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绩效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
第十四条 办公室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绩效计划,对确定为绩效管理的项目,设定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绩效说明,制定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六条 预算绩效说明要详细说明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信息资源等,并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预算资金和预算绩效目标的批复,作为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委机关各室要配合办公室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办公室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保障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条 具体承担执行预算项目的室部门应当对绩效管理项目制定具体的绩效实施计划,并及时报送给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室部门要及时与办公室沟通,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要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市财政局要求编制预算绩效运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办公室完成报送工作,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办公室要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预算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办公室应当完成项目绩效的总结分析、绩效报告、绩效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办公室财务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相关室职能、项目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相关室职能、项目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管理措施等。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各相关部门应当对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重点项目,应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承担评价的第三方应当从市财政局建立、管理的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中按规定程序和办法抽取。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根据每项具体指标的重要程度设定相关分值,满分为100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分值各为50分。根据项目得分结果划分四个评价级次,其中:总分为90-100分(含90分)的项目为“有效”,75-90分(含75分)为“基本有效”,60-75分(含60分)为“一般”,低于60分的为“较差”。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的根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