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无“三单”只能自己买单

发布日期:2016-10-08 10:25

  违纪问题通报   

    近日,福建省屏南县纪委通报了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

  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李家贵在担任长桥镇卫生院副院长及院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违规接待、吃喝,共计花费2.23万元。日前,屏南县纪委给予李家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相关费用。

  ●事件回顾   

    李家贵是福建省屏南县甘棠乡人,他毕业于闽东卫校,长期在基层卫生院工作,医术精湛、能力突出,2013年5月起开始担任长桥镇卫生院院长。其工作兢兢业业,赢得了大家的认可。

  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同时,一些设备安装检测也随之而来。

  2014年1月的一天,县里派技术员到长桥镇卫生院安装X线设备。技术员忙了一个上午,才把设备都调试完。李家贵觉得技术员十分辛苦,为表谢意就邀请技术员留下用午餐,技术员再三推辞不过,只得留了下来。

  “小杨、小黄、小张,你们也忙了一个上午,刚刚好技术员留下吃饭,你们就一起来吧。”李家贵觉得2个人吃饭人太少,就叫上了当班的8个医生和护士到卫生院边上的小餐馆吃饭,一共消费了607元,李家贵饭后直接签字,将钱记入了卫生院账目。

  过了不久,李家贵带着卫生院医疗小组一行三人到长桥镇下辖的半圳村、新乡村进行公共卫生下乡服务,指导村医诊所、农村防疫事项,到了中午,李家贵几人前往卫生院“定点”餐馆——半圳村景绿餐馆吃工作餐,餐后直接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其后,李家贵多次在工作下乡时前往景绿餐馆用餐,餐后直接签单,累计花费达4329元。

  ……

  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长桥镇卫生院经过李家贵同意且缺少接待单、审批单、菜单的公务接待餐费总计2.23万元,其中2013年相关支出1.06万元,2014年相关支出1.17万元。

  ●查处经过  

   屏南县联合督察组前往长桥镇对“三公”经费进行例行检查,在调阅长桥镇卫生院的部分财务凭证时,发现长桥镇卫生院账目凭证中的许多票据不符合财务规定,估计有近两万元。

  屏南县纪委随即成立调查组赴长桥镇卫生院调取账册。果然,调查组工作人员在账册凭证中找到了许多没有接待单、没有标明接待对象的餐饮发票。

  “2013年10月的这2张发票、11月的这5张发票、12月的这18张发票,你有印象吗?”调查组工作人员指着没有写明用途的发票问道。

  “这……时间太久了,我记不得了。”李家贵看了看发票,“不过肯定是用来公务接待的。”

  “那怎么没有相关的接待单、菜单?”工作人员追问。

  “呃……那时候我对接待制度还不是很熟悉。”李家贵搪塞。

  “那2014年的这些也没有写明用途的记账凭证你怎么解释?”工作人员又拿出了一叠发票问道。

  李家贵无言以对。

  工作人员摆出事实,紧追不舍,“那这个呢?半圳村景绿餐馆开出的29张连号发票,共计4329元,下面附的菜单的日期和字体都是一样的。你们在一个村里的饭店消费了那么多钱,次数这么多,你不会都不清楚吧?”

  “这个是由我们院的出纳杨某经手的。”见到几乎一致的发票底单后,李家贵搬出了出纳做挡箭牌。

  调查组工作人员立即找到出纳杨某核实。据杨某说,长桥镇卫生院经常需要开展公共卫生下乡服务,为方便就在定点餐馆吃工作餐,一段时间结账一次。由于乡村餐馆规模小,都是直接在笔记本上记录,无法入账。后来在李家贵的授意下,双方核对了金额,重新抄写了7张菜单用于入账。平时的公务接待,大多数并没有做接待单,也未注明接待对象。

  “这是开展公共卫生下乡服务用餐的。”面对事实,李家贵无法抵赖,只得承认,“下乡吃工作餐不违纪吧?”

  “你们吃工作餐也要有缘由,更要附上菜单及人数,规范票据入账的手续。你看你这么多发票做到了吗?”调查组工作人员并不放过。

  “这……我就是觉得大家工作比较辛苦,误了饭点,吃点工作餐没什么……手续上的不规范,是我忽视了有关规定,还按照老想法、老思路做事。”李家贵低下了头。

  “那从你担任长桥镇卫生院院长开始,特别是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之后,你这样的接待有多少?”调查组追问。

  “这个……可能有一些,主要是由于我个人纪律意识比较薄弱、对财务制度不熟悉,在接待费开支这方面做得不够规范,导致好多没有写清具体用途的接待费票据入账报销。但我可以肯定我没有将私人接待亲戚朋友的发票纳入卫生院账目报销,也绝对没有开具虚假发票入账报销,这个组织可以继续调查。”

  经过调查组认真核实和走访,经李家贵审签的没有菜单和未注明接待对象的发票,部分可以证实是正常的公务接待行为,部分已经无法查实,究其原因是由于他漠视公务接待的规定和违反廉洁纪律,导致产生了许多糊涂开支。

  最终,屏南县纪委给予李家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接待、吃喝花费的2.23万元由其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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