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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西青:制定负面清单 促进村干部廉洁履职

发布日期:2020-12-23 19:05

“离婚”不报备、工作时间“喝大酒”、发补贴 “优亲厚友”、“后门”关不严……在很多群众和村干部眼中的这些“不合适”的行为,是否有明文禁止?天津市西青区纪委监委印发的《西青区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做到“八严禁”“四十不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给出了明确答案。

“《规定》针对的对象是哪些?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怎么写村干部才能看懂并落实?这些都是我们起草之初就开始考虑的问题。”西青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随着农村基层党务、村务管理标准化程度越来越高,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干部廉洁履职尤为重要。

此次西青区纪委监委“立规”对象包括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承担农村基层事务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工作人员。《规定》明确了“八严禁”,从政治规矩、组织原则、滥用职权等方面,对村干部日常行为进行了规范。在此基础上,《规定》围绕“八严禁”列出了四十项“不准”的具体要求,为村干部行使权力戴上“紧箍咒”,时刻提醒其规范用权、廉洁用权。

“村官”虽小,权力不小。村干部处在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管理农村诸多方面的重要事务,必须以“不能腐”的机制,坚决遏制基层“蝇腐蚁贪”行为。西青区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深入研判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问题多发领域、类型、特点,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案件处置中暴露出的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制定了禁止性规定。“平时翻看党章、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时,感觉这些条条框框离自己挺远的,怎么可能犯那么大错误,这次学习《规定》,才发现日常工作生活中有这么多需要注意。”张家窝镇西闫庄村一名村干部在学习《规定》后感慨道。

《规定》在严守政治规矩、遵守组织纪律、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村级事务决策、村级事务管理、联系服务群众、社会秩序管理、个人重大事项报备、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为村干部廉洁履职立规明纪,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织密基层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护网”。为使《规定》发力,让规矩生威,《规定》还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村级组织的责任,突出了群众对干部的监督。

“各街镇党委、政府负责《规定》的贯彻实施,街镇纪检监察组织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抓好落实并负责监督检查。”据西青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村干部发生违反“八严禁”“四十不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开展调查处置,同时处置结果要与村干部年度考核、报酬待遇、评优评先等挂钩,“通过建立具体举措,有效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村干部自觉增强纪律规矩意识,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天津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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