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制定《办法》为被错告诬告干部澄清正名

发布日期:2018-10-25 08:29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印发了《关于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实施办法》规定,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及时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对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控告、举报线索,《实施办法》中要求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仔细甄别反映问题真伪,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明显不实的,应稳妥慎重把握核查时机和方式,防止扩大负面影响。

  经调查核实,认定党员干部受到错告诬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办法》明确四种方式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向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涉及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在本部门、本单位给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在网络媒体上给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调查结论,会同宣传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为被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对检举、控告不实的,要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要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匿名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诬告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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