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内容

发布日期:2018-04-24 10:4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联合预防查处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工作衔接,维护法制统一,构建行政、司法、监察三位一体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体系,近日,北京市对《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涉及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为,明确了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的监督渠道。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由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针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的责任。(北京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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