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加强监督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

发布日期:2018-04-24 10:44

  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实现监察对象和监察职能的全覆盖,促进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改进作风。

  《意见》明确了“六个坚持”的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全面推进。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直接监督和授权监督相结合,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严查典型问题。三是坚持纪法贯通。严格依纪依法,推动纪律作风建设。四是坚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五是坚持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六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问题,公正对待干部,精准实施监督,确保经得起检验。

  突出“四个方面”,作为监督重点。一是突出对学习掌握理论政策、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二是突出对决策、管理实施等四个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三是突出对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九个重点领域的监督;四是突出主管部门、承办单位、领导岗位人员、基层执行岗位人员等七个类别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监督。

  畅通“三个渠道”,着力发现问题。一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听取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着力发现所辖范围内相关问题。二是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信、访、网、电、新媒介”五位一体信访举报体系,及时收集群众反映和举报。三是巡视巡察机构要将发现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作为重要任务,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回头看”巡视巡察。

  确立“全方位”处置工作机制。一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及线索,由本地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研究作出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责、处分的决定。党委(党组)可根据有关法规赋予的相应处分权限,研究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决定。二是纪检监察机关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既各司其责,又配合联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首先按照有关行业监管法规,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进行调查,作出责任认定,并提出问责建议,问题较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行业部门联合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程序,作出问责处理决定。典型问题由行业监管部门公开通报曝光。三是建立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行为的监督工作体系。

  细化调查处理的不同情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度,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按照情节较轻、较重、严重等不同情形,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置。对涉嫌职务犯罪,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同时,对典型问题及时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提出“五项要求”,确保落细落实。一是各级各部门要把作风建设和履职尽责监督工作结合起来。二是对问题线索进行起底和常态化排查。三是加强快查快处和直接查处。四是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五是各级纪委监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意见》的宣传、引导、解读,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工作落实。(云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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