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发布日期:2017-09-26 11:35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少数”。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又体现了对党员的关心爱护,是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进一步发展,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全新具体认识,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进一步深化,并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本文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正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谈点自己的思考和认识。

  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提高党员队伍纯洁性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比法严的要求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组织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治国要依法,治党要依纪。纵观世界上任何一个组织,其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由历史形成、人民选择。归根结底,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及其纪律的严明性。在新的历史时期,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同时,也面临着执政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就必须从严治党,并让纪律严于法律。“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等,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少数涉嫌违法的党员交由约束公民的法律来制裁,充分体现了纪法分明,纪严于法的执纪思想。 

  (二)“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智慧 

  一是保护大多数的智慧。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让拥护我们的人越来越多,反对我们的人越来越少”。中国共产党在自身成长发展的历程中,一直高度重视团结和争取大多数。正是这一智慧,最终成就和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十八大以来,我党采取了一系列正风反腐的强力举措,一批“老虎”和“苍蝇”应声落马,党内贪腐之风和一些“贪官污吏”受到强力震慑。虽然,这些“老虎”和“苍蝇”仅属少数;但是,管好少数只能治标,管好大多数、保证大多数党员不蜕化变质才能治本。“四种形态”正是通过教育多数、医治少数、挽救极少数的层层努力,最终让大多数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为国尽职、为民奉献,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领导力和战斗力。二是抓早抓小的智慧。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小到大发展的过程,即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形象地描绘了这一过程。抓早抓小,把一些坏苗头、小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未发之时,则会事半功倍;而一旦任其发展成势,处理起来就会事倍功半,并可能无法控制。党员是一种身份而不是一个岗位、职务,廉洁建设从八小时以内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从批评和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起,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两道堤坝拦截阻断党员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无疑是对党内执纪工作手段的科学化提升。 

  (三)“四种形态”体现了监督执纪的规范理念 

  “四种形态”明晰了监督执纪的环节和步骤、划分了治病救人的层层防线和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实践遵循。第一步,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在“治未病”、搞预防,让大家远离纪律底线。第二步,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重在“治微恙”,对触碰纪律底线的党员及时点刹、叫停,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步,对严重违纪的要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在“疗重症”,并对那些前两步措施没有产生明显成效或者“漏网”及严重违纪但还没有违法的少数党员下猛药、出重拳,做最后的挽救。第四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重在处置“不治之症”,并将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极少数党员交由法律惩处。 

  二、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重点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 

  落实第一种形态,看似抓小事小节,但却是防止破纪演变为破法的第一道防线,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其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 

  (一)落实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的关键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只有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早教育、早警示、早纠正,防患于未然,把问题消灭在初发之时、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真正实现管住大多数的目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干部、挽救干部。我多年前在内蒙工作期间,曾遇到一位乡镇企业领导因乱搞男女关系被群众举报。组织部门找其谈话时他说:“我以为组织部找我谈话是要提拔我,没想到问这个事儿。现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你们还有时间管这些闲事儿。”他的一席话,一时成为各级组织部门干部职工的笑谈。毋庸讳言,一度时期由于我们管党治党失之于严、失之于硬、失之于紧,在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念支配下,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组工纪检部门对党员干部身上一些有损党员与集体形象的小节问题缺乏管束,甚至认为只要这个干部把一个地区的经济搞上去了就是好干部。结果,这些干部在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做出了一些让组织痛心、让群众痛恨的龌龊之事,并给党抹了黑。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发生的种种问题与管党治党宽松软有密切关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前不久出台的《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和拖延不办。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装聋作哑、推诿回避和不敢负责的状态中猛醒过来,自觉地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并敢抓敢管,努力不让一名党员同志掉队落伍,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热火朝天的干事创业氛围。 

  (二)传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具体化 

  在历史典故《扁鹊见蔡桓公》中,蔡桓公因讳疾忌医,导致腠理之疾发展成不治之症,并最终因病入膏肓、无药可医而终。故事告诉人们一个浅显通俗的道理,即对小病不能放松警惕。其实,管党治党同样也应在主观意识上牢牢遵循这样的道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更应注重抓早抓小、“严”字当头、防微杜渐、防“大病”于未萌。小病不治,拖下去就有可能成为大病;小错不纠,发展下去就有可能铸成大错。 

  党员干部身处实际生活,置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中。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党性不强、意志薄弱者很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为此,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对干部高度负责,应未雨绸缪、立足抓早。要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及时与党员干部推心置腹交流,严肃真诚提醒、防范患病于未萌,并应防微杜渐、立足抓小。党员干部一旦出现轻微问题,党组织就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并予以鲜明警示和严厉告诫,治病于初起。阻断问题时,应由小变大、由少变多、由轻变重,并应有备无患、立足平时。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特别要注重以案说理、以案明纪,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观念和底线意识,不断提高是非面前辨别能力,并真正提高在诱惑面前的自控抵御能力和在警示面前的自我省悟能力。如此,才能有效降低违规问题发生的概率。 

  三)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的根基 

  强调用好第一种形态,决不意味着放松后三种形态。那些认为强调第一种形态,今后反腐败会缓一缓手,或者借第一种形态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观念,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解。 

  第一种形态是基础。四种形态是个有机整体,从第一种到第四种形态,包含全面从严治党的三道防线,各防线之间层层递进、相辅相成、宽严相济,共同发挥作用。强调用好第一种形态,加强批评教育,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方式管住全体党员,防止破纪行为的发生,才能使后三种形态处理的对象依次递减,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真正成为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 

  后三种形态是保证。思想斗争要有必要的手段作保证。后三种形态,惩治的力度一个比一个严厉。不放松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不仅及时处理违纪的党员干部,而且坚决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彰显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不敢的氛围,产生火炉效应。心有所畏则行有所止,果如此,谈话函询、批评教育等第一种形态才更有说服力,才能收效明显。 

  第一种形态和后三种形态可以相互转化。四种形态之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问题线索的处理并非一定要固定不变地用某个形态。比如,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函询,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纪甚至违法等更严重的问题,要及时转变监督执纪方式,用后三种形态中对应的方式进行处置。再如,面对组织的审查,有问题的党员干部是敞开心扉、坦诚交代,还是排斥抗拒、沉默不语,处理结果也不是殊途同归,而是要根据党员干部对组织的态度、主动改正的情况等区别对待,处置的方式可能由第三种形态变第二种形态、由第二种形态变第一种形态;反之,则可能由前一种形态变后一种形态。用好第一种形态决不能放松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实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塑良好政治生态,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任务依然繁重。四种形态既对着增量,又对着存量。用好第一种形态,及时处置党员干部的一般性问题线索,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能减少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遏制腐败增量意义重大。但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惩戒和震慑作用最明显,必须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绝不能手软,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务必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 

  三、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核心是提高执纪办案人员实践能力 

  “四种形态”的实践指导价值在于为纪律审查工作指明了方向、原则、方法,也为如何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对执纪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 

  ()执纪办案人员要有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需要通过提醒谈话、约谈函询引导当事人放下思想包袱、主动承认错误。为此,谈话能力就成为执纪办案人员的看家本领之一了。实际上,现在有些办案人员的思维仍然还停留在查办大案要案上。虽然过去取证谈话人人都能应对自如,但对于以教育、挽救和唤醒为目的的谈话,就要求我们对过去的工作思路作出相应改变,并要努力提高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能力和政策水平。 

  实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绝不是简单的批评教育,而是触动灵魂、改变思想的工作,并需要深挖思想根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切实使党员干部思想上受触动、精神上受感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就是做思想工作,既是细致活、也是技术活,它要求执纪办案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办案人员只有具备了严谨的工作作风、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高超的办案技巧、广博的理论知识,才能在谈话中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并让被谈话者红脸出汗、心悦诚服,让有问题的党员干部相信党、相信组织、把握机会、对党忠诚老实、主动悔过认错,实现政治、社会、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执纪办案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把握并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办案人员职业道德的考验。对于哪种情形相应适用的形态,都需要办案人员既要有责任感、又要有公心。为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有严格规范的职业操守,并努力做到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调查取证时,要有公道正派的品德,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被调查对象,并按照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绝不办人情案。在汇报案情时,不断章取义、不跑偏失真;在处理问题时,不枉不纵、宽严适度。要以廉洁奉公的品质自觉抵制来自权力、金钱、人情等方面的诱惑,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办案。只有事事出于公心,才能确保“四种形态”用出好效果。要力戒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三)执纪办案人员要有较强的纪律审查能力 

  “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把握并运用好的关键在于提高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从而以最小组织代价换取最大纠错效果。当前,尤其要提高及时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的能力,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判和群众信访举报受理,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抓早抓小、抓好预防的能力,既要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微杜渐、治病救人,又要善于做好纪律审查这一“下半篇文章”,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努力提高准确适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的能力、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事实和党纪检验的铁案,这就需要我们每一名执纪办案人员必须具备既能办大案、打“老虎”,又能善用党章党规党纪快治小病、即纠小错的综合功力,改变“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零和博弈”状况。  

  执纪办案人员要做治病救人的“医生”,就要有“望闻问切”的能力。纪律防线越靠前,遇到的复杂问题就越多、对监督执纪能力的要求就越高。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重心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向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工作目标进一步体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与此同时,必须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将工作由法律底线向纪律底线推进,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守牢纪律防御阵地,将由严惩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要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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