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发布日期:2017-08-21 14:22

  范仲淹的名句“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来看,也同样适用,“居庙堂之高”的履行主体责任,“处江湖之远”的担好监督专责,主体要投入,监督要清醒。2016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20172月,自治区出台了《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20174月,银川市印发《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和《银川市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以及永宁县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都向我们强调着责任重于泰山这句话的份量,也昭示着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在层层压实责任的征程中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一、现实中有关不履职不担责的问题现象 

  2017年初,永宁县纪委查处了几起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例,并点名道姓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曝光,在全县干部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望洪镇村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观摩、学习为由,组织村队干部及党员到镇北堡影视城、银川滨河新区公园等地公款旅游吃喝。县纪委给予当事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启动一案双查,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镇党委书记进行了约谈,给予财务报销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的镇长警示谈话的问责处理,给予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镇纪委书记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随后,县纪委下发通报对上述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例在全县点名道姓予以通报,同时“荣登”通报的典型案例还有另外2起案例。在这2起案例中,县纪委同样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乡镇、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给予了约谈、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和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帮助等问责处理。 

  2017215,永宁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刘某在为县内某企业办理6栋楼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业务时,在没有明文规定且未请示领导的情况下,以该企业没有提供其中一栋楼预售许可证为由,拒绝为该企业办理首次登记业务,38,刘某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为该企业所售楼盘商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业务,该行为导致该企业人员到国土局等部门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永宁县纪委对刘某立案调查的同时,启动一案双查,对在这起案件中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永宁县国土资源局驻不动产登记中心首席业务代表陈某,进行了问责处理。 

  二、原因分析 

  在思考上述案例时,不由得使笔者想起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的讲的故事,如果基层部门个个都不担责,把问题一级一级往上推,那么这些问题最终会被推到中央。通过对近来年永宁县纪律审查数据的分析发现,永宁县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面临着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访量逐年增大,违纪违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逐年增多;二是反映和审查的村队干部问题数占绝大多数,占到90%以上;三是科级干部违纪线索成案率高,基本上查一件就成一件;四是被上级追责和司法机关查处的数量惊人。 

  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笔者以为,与多年来没有完备的管人管事制度和没有严格执行有关,与多年来对不担责不履责行为的放纵有关。就是因为问责力度不够、问责执行不到位,才导致压力传导不到位,造成一些部门、一些党员干部责任和担当意识缺位。 

  第一,制度落实方面。虽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实施多年,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多干多错”、不担当不作为的思想仍根深蒂固,不要说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解决,甚至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同级其他单位协调的问题,都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则推、能应付绝不实干的现象存在。一些单位的办事流程不公开,权责划分不明确,不仅造成办事群众往返跑路,还为出问题后相互推诿扯皮埋下了隐患。 

  第二,权力监督方面。在县直部门和单位,虽然已实现了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组全覆盖,但是,在以前的实际工作中,执纪监督更多是在对违纪违法这样“大错”层面的监督,且由于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常常还负有其他工作任务,精力有限,故而对于日常工作的“小毛病、小瑕疵”缺乏有效监督,加之各单位出于对本单位干部的回护,对于失责问题的惩治力度就会失之于软。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就涉及到我们前面所提的,反映村队干部的问题占到绝大多数,这是什么原因呢?通过研判永宁县近年来一些村队干部违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这与对村队干部权力监督方面的一些问题是分不开的。村队干部属乡镇党委管理、乡镇纪委监督,永宁各个行政村也设立了村监会。但是运行中,有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各乡镇要依靠村队干部进行村级管理,许多日常工作需要村队来完成最基础的步骤,例如涉农数据填报,都是从村队一级采集原始数据,而后乡镇进行汇总统计,这种工作上的依赖性使得乡镇对村队干部监管力度大打折扣;二是村监会成员多由村队干部兼任,其任免、工资发放都受到村党组织的制约,出现了监督人的被监督对象管辖的现象,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 

  三、对策及建议 

  当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建立了促进责任担当的压力机制、倒逼机制,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列了责任清单,画出了担当底线、问责红线,为我们下一步工作增添了有利的武器。在《问责条例》的利剑之下,让铁面问责的意识强起来、让失责必问的压力传到位、让问责必严的板子落下去,从而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党员干部担当有为,变“问责落地有声问责必改”为“主动担当克难无须问责”,才是以问责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最终理想的效果。 

  关于如何用好问责促进责任落实,结合永宁县实际,笔者以为有两个方向的思路: 

  (一)制度建设层面 

  反映村队干部信访数量居高,无非是触及到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下一步有两个方面可以做出完善与改进: 

  第一,有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比如涉农补贴申报,必须建立一整套公开透明的流程,搞好“两个监督”:一是由乡镇相关业务中心组织实施、村队负责协助,综合运用村务公开电子平台、智慧城市电子政务平台等先进手段,扩大对农民群众的政策宣传广度、深度,不仅公示政策,还要公示初步填报情况,接受农民群众监督;二是县一级相关业务部门应该加强审核力度,在人力不能保证一一复核检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抽样复核的办法,深入农村一线进行精准复核,减少村队一级虚报冒领的可能性,加强上级部门专门监督力度。 

  第二,对村队干部的监管,要把好“两个关”:一是上级监管责任关,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村两委班子及成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干部管理制度,克服重使用、轻管理的倾向,实行村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定期对村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财务责任、经济责任进行审查核实,及时发现和查处少数村干部违纪违法甚至经济犯罪行为。县纪委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村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乡镇党委、政府监管责任;二是内部监督责任关,探索村监会跨行政村任职制度,由乡镇直接掌握村监会人员选用权,县纪委对村监会人员任用情况有建议任免权,村监会人员考核、工资发放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结果报县纪委备案,强化村监会监督村队干部的履职能力。同时,建立参与面广的村干部考核机制,实行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两委定期报告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债权债务增减情况等,接受党员、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工作不认真、群众不满意,或工作有成效但生活不廉洁、作风有问题的村队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依法罢免。 

  ()实际操作层面 

  一是强化宣教作用,引导全县广大党员干部以反面典型为羞为恶,明确担责“大义”。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从被通报的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是理清思路,改革纪律审查方式,倒逼“两个责任”的落实,明辨担责“曲直”。理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审查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组作用,对涉及村队干部违纪问题线索交由乡镇纪委限时办结,对涉及部门一般干部的一般性问题交由派驻纪检组限时办结。县纪委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对办理不彻底引起重复举报反映的,由县纪委直接办理,同时对乡镇、部门主要领导和纪委、纪检组负责人给予严肃问责。 

  三是加强督查,以笃诚之心履行监督责任,坚守担责“恒信”。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要加强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蓝图既成,但求戮力同心以践。孔子说:“君子之事上也,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匡救其恶,故上下能相亲也。”问责也好,压担子也罢,都只是手段,其真实目的,是要激发党员干部敢于担当、敢闯敢试的积极性,促使其心系使命,恪尽职守,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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