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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0-30 17:34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保护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改革创新,营造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自治区《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关于激励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银川市聘用、借调、挂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发展、鼓励干事创业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 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严查违纪者。

  第四条  在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过程中,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一)在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银川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能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在改革创新实践中,敢于担当、积极创新、大胆探索、尽职尽责、推动落实,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般性工作偏差、失误的;

  (三)在争取项目、资金、招商引资、实施重点项目、民生工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动,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四)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偏差或失误的;

  (五)在处置紧急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但出现失误、偏差或被个别人非议的;

  (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一般性信访问题的;

  (七)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尚无明确禁止和限制,未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但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偏差或过失的;

  (八)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后,能主动纠错,积极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九)其他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

  第五条  虽然符合第四条容错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容错为由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引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生态破坏等责任事故的;

  (二)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

  (四)同时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负责实施容错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受到问责实施机关追责时,如符合第四条所列容错条件,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容错免责申请,受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追责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

  (二)核实认定。受理申请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予以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认定意见;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讨论评估,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调。

  (三)反馈处理。受理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和申请单位或个人下发书面认定书。问责实施机关根据认定书,作出问责或从轻、减轻、免责的处理。

  (四)建档。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结束后,问责实施机关应将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受理单位或个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追责的,应暂缓追责,属于其他部门追责的,应通知该部门暂缓追责。对涉及单一问题线索的,待受理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对涉及有其他问题线索的应继续调查,待调查结束后,视具体情节报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同意后予以处理。

  第八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

  (三)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及年度考核。

  第九条  加强对容错免责工作的支持保障。

  (一)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担负起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干事创业。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纪监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对因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而受到造谣、诬陷、诽谤的干部,及时调查,及时澄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恶意造谣、诽谤他人依纪依法严肃惩处。通过合理容错,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组织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实事求是、客观评价,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组织处理,对改革创新的干部宽容理解,大胆使用。对因工作偏差或失误而受到问责处理的干部,帮助查找不足改进提高,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工作业绩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重新启用或提拔任用。

  (四)宣传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支持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五)审计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审计导向,客观辩证地分析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甄别、准确研判,依法审慎处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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