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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5-26 10:51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车改实施后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制止各种不正之风。结合《银川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机构范围:银川市级机关、银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银川滨河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体指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车辆范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车辆及其他车辆。 

  第三条  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管理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将车辆注册在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名下的; 

  (二)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三)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服务对象(企业或个人)的车辆和司机,供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四)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收受、索要下属或其他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油卡、油票等,或者将公务用车油料转倒给个人车辆使用的; 

  (六)虚增公务用车维修费开支,或者将个人车辆开支费用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七)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或者违规报销交通费用,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 

  (八)将公务用车用于单位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非公务活动,或者公车私用,接送个人上下班、办私事,超出用车范围的; 

  (九)非因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需要,将公务用车长时间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的(因维修保养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 

  (十)以没有公务用车、节省交通费用或交通补贴不足等任何理由影响或延误日常工作的; 

  (十一)在公务车辆处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未采取公开评估、拍卖等方式,擅自将车辆出售、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甚至发生甩卖、贱卖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二)违反《银川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银川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管理办法》、《银川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以及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管理规定行为的,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问责;情节较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相应的监督检查责任。对违规行为,在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的同时,还将严格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对违反公车改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其中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行为进行通报或公开曝光。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机构范围内的聘用人员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管理规定需追究责任的,参照本办法,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待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出台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6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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